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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就是要在安全生产领域维护公民的安全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及财产权。具体言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实现如下目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指标就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数量及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从法律理想主义出发,要达到这些目标,就需要有相对完善的立法,执法机关的执法严格,企业的自觉守法,切实有效的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目标的实现。首先是《安全生产法》主体地位不突出,法律体系内各法之间各自为战,相互不协调,致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碎片化,出现法律真空和产生执法冲突。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滞后且不协调、法律表述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给一线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使执法机关无所适从。第三,重复立法在虚耗立法资源的同时,也给执法机关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面临尴尬的处境。一是执法部门庞杂,部门之间协调工作量大,难以形成合力。二是执法机关人力物力有限,执法计划难以做到全覆盖。三是执法目标与地方发展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原有的执法目标被替代。这些因素导致执法不到位,执法效果不佳,最终影响预期执法目标的实现。企业经营的赢利性特点对执法目标提出了挑战。企业的目标是要赢利,而安全生产执法在短期内减少了其利润,影响了企业配合执法的意愿。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过多过细,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从而使得这些企业遵守法律的意愿降低。当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时,企业不愿意守法,导致执法效应递减,执法效果不彰。从社会文化环境来讲,人治的思想传统根深蒂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都体现了很明显的人治特征,由此对执法行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阻碍了执法目标的实现。通过对以上各因素的分析可知,实现既定的执法目标,需要从现实主义的思路出发,着眼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实事求是地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进程。一是调整立法思路,修法以适应现实,通过分类和细化法律规范来减轻执法机关和企业的法定义务。二是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树立执法的权威,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的法治化。三是采用诚信体系、技术升级等手段,适度降低企业守法经营的成本,理顺企业守法的利益机制。四是开展全社会普法,提高企业及社会对法律的认知,树立相信法制、依法维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