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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一把双刃剑,在预防、治疗疾病的同时,又带来潜在的风险,药品不良反应就是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药品不良反应是一个关系人们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如何控制药品不良反应这一负面影响,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使药品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降低其风险,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性难题。目前我国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的立法日趋成熟,药品不良反应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监管者对不良反应的管理也更加合理有效,但是监管工作还存在-些问题:第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法律不完善,主要反映在监管法规位阶不高、现行法律多属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相应配套法规、药品不良反应事后监管立法不完善几个方面。第二,监管模式有待完善。其一是目前的监管模式仍以行政处罚等限制性方式为主,缺乏激励性措施。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监管者过分依赖行政命令和控制,监管对象缺乏主动配合监管的动力。其二是事后运动式监管方式突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管历来都是在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这种在严重后果发生后才着手的飓风式大检查、大整顿的执法常态,在法治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其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第三,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缺乏公正独立性。药监部门一方面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一方面接受药品企业的监管俘获,致使无法完全独立秉公监管。第四,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机构内部缺少监督约束机制,主要表现为缺乏对监管者的责任追究、监管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绩效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目前药品不良反应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监管立法、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外部独立和内部约束等方面共同下手加以完善。在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立法方面,应当适当提高监管法规位阶,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增加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增加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立法,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发挥事后监管的作用。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采用激励与限制并用的混合型监管方式,并建立奖惩机制,促进监管方式的合理化;实行从源头到药品上市的动态监管,实现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与事后救济的有机结合。在如何强化监管外部独立的问题上,采取行政问责、提高监管者待遇等措施,使药监部门既独立于地方政府,防止其不当干预;又独立于监管对象,防止其监管俘获。最后通过建立对监管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开监管信息、建立监管绩效评估机制等手段加强药监部门的内部约束,提高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