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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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新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存托凭证应运而生。2018年2月26日新华社通过发表文章呼吁中国资本市场应该顺应新时代发展趋势,破除资本市场的障碍,全方位拥抱新经济企业。12018年3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将很快推出中国存托凭证,从而为海外红筹公司在A股上市提供制度支持。随即,各大企业(如阿里巴巴、百度、京东、腾讯、网易)也表达自己愿意回A股上市的意愿。在此背景下,中国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的法律文件,初步形成了中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则体系。值得关注的是,小米集团选择在2018年6月7日,申请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有望成为中国存托凭证首个吃“螃蟹”的公司。尽管在2018年6月19号,小米官方微博宣布暂停发行存托凭证,同时证监会表示,尊重小米集团的选择,决定取消小米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审核。2但是存托凭证的相关问题探讨却并未因此停止,相反,小米集团暂停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从侧面反映了存托凭证发行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投资者保护面临的巨大挑战。对此,恰恰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并构建出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文是基于中国初步形成的存托凭证法律规则体系基础上,探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面临的挑战和现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则体系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议,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成功提供理论和制度支撑。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中国存托凭证的基本概述。中国存托凭证是存托凭证制度在中国的运用,故需先介绍存托凭证定义与起源,以及中国推出存托凭证的原因。进而介绍中国存托凭证的定义与法律性质,指出通过立法技术的手段将中国存托凭证基本属性确定为证券。在此基础上,梳理存托凭证的一般类型及我国试点的存托凭证具体类型、发行流程。最后阐述中国存托凭证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以便更好理解中国存托凭证。第二部分揭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面临的挑战。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的复杂性对投资者保护提出巨大挑战。表现在:其一,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特殊安排对投资者保护的冲击。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企业多存在同股不同权和VIE结构的特殊安排,使投资者权益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其二,存托机构股权代理对投资者表决权影响。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的表决权需要存托机构代为行使,但是存托机构可能不能完全按照投资者的意志行使。其三,境内外信息披露法律适用冲突。境内外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差异性,可能使得境内外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存在差异性。其四,事后救济法律适用冲突,可能使得境内外投资者赔付存在差异性。第三部分是梳理中国存托凭证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中国在几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发布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文件,初步形成了中国存托凭证法律体系,其中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关于投资者的保护规定。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初步形成事前准入、事中信息监管、事后救济的保护体系。事前准入包括发行企业、存托机构、投资者三个方面。事中信息监管主要是规定如何平衡境内外信息披露的差异。事后救济包括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第四部分介绍中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则体系对投资者保护规定的不足。由于中国存托凭证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还存在缺陷。不足表现在:其一,发行企业市值准入标准过高。其二,缺乏存托机构的制约机制。其三,信息披露主体法律责任弱化。包括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辅助义务规定空白,而且证券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成本低。其四,在事后诉讼救济上。投资者诉权存在前置程序,诉讼运行模式不能有效地适应存托凭证诉讼特点,赔偿机制上对于“相当赔偿”的含义不明确,对于如何执行赔偿没有规定。第五部分提出如何完善中国存托凭证保护机制。其一,针对主体准入问题,提出建立分级制主体准入制度。其二,构建投资者大会以制约存托机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三,强化信息披露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辅助义务,并且提高信息披露主体的违法成本。其四,针对诉讼救济问题,提出完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诉讼救济机制,取消前置程序,探索试行集团诉讼并完善相应的诉讼运行程序,明确“相当赔偿”的含义,尝试建立中介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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