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动者需要为处于强迫状态下的行动承担道德责任吗?考虑如下几个案例:1)船长在风暴中为保护船员而将货物抛入大海;2)仓库看守人在盗匪残酷的肉体折磨下交出打开库门的钥匙;3)为了拯救被绑架的母亲,被胁迫杀死了旁边的陌生人;4)有人以砍掉行动者A的小拇指作为威胁要求A炸毁一所医院,A在胁迫下炸毁了医院。以上几个案例笼统来说,都是行动者处于强迫下的被迫行动,根据我们日常的道德直觉,受到强迫的行动不是基于自愿性而做出的,因此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1)2)3)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种道德直觉,即使人们对这些案例中行动者是否需要负责的结论存疑,但也会对其抱有怜悯或同情的态度。但是案例4)虽然也是强迫下的行动,但是我们却会认为在此行动中行动者需要为其行动承担责任,这是不符合我们日常的道德直觉的。同样是强迫行动,为何我们会对第四个案例得出与前三个案例截然相反的结论呢?行动者是否需要为强迫下的行动负责,我们作出合理判断的临界点究竟在哪里?正是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使得笔者萌生了探究强迫行动与道德责任之间关联的想法,当然,本文将对这个问题的探究限制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视域,目的是从古典伦理学那里汲取解决这个伦理难题的古老智慧。受到强迫的行动是否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关键取决于行动者对行动的贡献度或参与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衡量这种贡献或参与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自愿性:若行动是出于自愿的,那么此行动则会受到人们的道德褒贬;若行动不是出于自愿的,则人们会给与同情或怜悯。换句话说,只有行动出于自愿,才能够被施加道德评价。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从行动的自愿性角度思考行动的道德责任问题。然而,问题在于,自愿性是行动者必须对自己行动负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它是充分条件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答案是否定的。小孩和动物也有自愿性行动,但是我们却常常将他们排除在负责行动者之外。因此,一个需要负责的行动除自愿性外,还应具备其他条件。职是之故,通过分析一个需要负责的行动所应当具有的特征,并将分析的结果应用于强迫下的行动,以判断强迫下的行动是否具备责任行动之特征,进而判定强迫下的行动是否属于需要负责的行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相关伦理学文本的分析,本论文揭明,除了行动者的自愿性之外,一个行动者要想成为道德责任的承受者,还必须具备其他特征。本论文引入两种模型对此进行分析。这两个模型一个是梅耶尔(Susan Sauve Meyer)的模型,另一个是欧文(T.H.Irwin)的模型。依照梅耶尔(Susan Sauve Meyer)的模型,只有具有道德品格的行动者的自愿行动才需要负道德责任;而依照欧文(T.H.Irwin)的模型,具备了理性决定能力的行动者的自愿行动就需要承担道德责任。这两种模型的分歧实质上在于:一个将责任行动联系于品格,一个将责任行动联系于理性。那么,在道德责任问题上,是品格还是理性更具有优先或基础的地位呢?本论文的分析表明,无论是从造就品格的行动即选择角度上看,还是从通过习惯化过程形成品格角度上看,都离不开理性,就此而言,在道德责任问题上,理性比起品格更具有优先的基础地位。这决定了本论文将选择欧文模型并将其应用于分析强迫下的行动,以判断强迫下的行动是否具备责任行动之特征,进而证成强迫下的行动是否属于需要负责的行动。按照欧文模型的规范性要求,道德上负责的行动应当是一个具备理性决定能力的行动者的自愿行动,它包含着理性决定和自愿行为两个条件。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相关伦理学文本的解读,可以肯定的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意下的强迫行动无疑可以满足自愿性条件,但它是否就同时是一种出于理性决定的行为则不是自明的,需要进一步辨析。通过运用赫尔曼的“理性能力”概念对欧文模型作出进一步阐释,同时又借鉴法兰克福分析强迫行动所形成的有价值的理论经验,本论文对两类不同的强迫行动——理性的强迫行动和心理的强迫行动——进行了考辨,指出理性强迫下的行动者完全具备理性能力,因而能够做出有效行动,而极端心理强迫下的行动者则丧失了理性能力,则不能做出有效的决定。据此,论文得出的研究结论是:极端心理强迫下的行动者所做出的行动,是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的行动,而理性强迫下以及不会导致理性能力丧失的心理强迫下的行动者所做出的的行动,则是需要承担道德责任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