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海上运输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的今天,海上污染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大。同时,船舶正朝着大型化、集装化的方向发展,一旦发生海上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变得多样化,尤其是石油、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发生事故时,无论对于海洋环境,还是对于第三人的损害都是十分巨大的。近年来,我国的海运业发展举世瞩目,大型船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使我国对石油、化学品等物质的需求日益增大,因此,我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更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最重要也最难以解决的就是赔偿问题。巨大的赔偿额,不但使受害方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也往往会使船舶所有人因赔偿而破产、倒闭。但是,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得到了分散,破产或倒闭的风险大大降低,保证了责任方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了有效的赔偿,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目前,国际社会已在CLC1992、HNS公约、《燃油公约》等公约中都对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相关的国内立法却少之又少,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完善的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快完善我国的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对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述,对国际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对英国、美国和欧盟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不足,并论述了将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通过这些研究,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引入直接诉讼制度和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希望对我国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