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的风险与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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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加剧了这种风险。以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可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两类,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属于交通工具,其刑事风险在于被非法利用实施故意犯罪以及相关主体未尽监管义务导致的过失犯罪;强人工智能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已经发生质的变化,其刑事风险在于自主实施犯罪。基于这些风险,无人驾驶犯罪也呈现出方式多样化、对象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刑法有必要对无人驾驶进行规制。无论是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还是强人工智能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也就不具有施以刑罚的基础。刑法对无人驾驶规制的主要困境在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前置性规范的缺失、过失理论的选择和交通犯罪的适用等问题都给刑法规制带来不同程度挑战。理性的做法是,坚持人类利益优先原则,适度介入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尽可能通过现有法律规范厘清无人驾驶情景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层面,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进行适当调整,以期无人驾驶技术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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