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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是在普通法、罗马法等诸多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同时,“法律拟制”也牵涉到法学理论中的一些重大的基本问题,例如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与形式的关系等。本文以“法律拟制”与“法律形式主义”的互动关系为视角,以“法律拟制”对英国契约法形成的作用为个案,尝试对“法律拟制”在英国普通法发展中的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引论”首先综述相关研究,明确本文的研究基础;其次,阐明本文的选题理由,即为何以“法律拟制”与“法律形式主义”的关系为讨论对象:其次,阐明以选择英国契约法形成为个案的原因。第一章为“法律拟制”概念争论的综述以及本文对“拟制”不同于英国法律史上传统定义的界定。第二章详细论述“法律拟制”对英国契约法形成的影响,揭示各项“法律拟制”如何将“简约之诉”从“类案侵害之诉”塑造成具有现代契约法内核的“诉讼形式”。除此之外,本文讨论了“拟制”与“对价”理论的关系,得出“拟制”的对象为新的法律形式吸纳的结论。第三章着重阐述“法律形式主义”的含义及其对于“法律拟制”有所依赖的必然性:第一节从韦伯“法律形式主义”概念出发,对英国普通法令状制下的“法律形式主义”特征做了具体的论述;第二节从“法律形式主义”的正当性出发,阐述其无法克服的困难,论证其对于“法律拟制”产生不可避免的依赖。第四章从“法律拟制”在“法律形式主义”的运作方式角度,展现“法律拟制”对英国普通法的作用。第一节从司法推理的微观角度,展现“法律拟制”在普通法令状制下司法推理中的运行机理;第二节论述“法律拟制”在逻辑层面的两种表现形式(“事实拟制”、“关系拟制”)及其相互演化的关系;第三节从社会的视角分析“法律拟制”对于“法律形式主义”的救济,即社会习惯、惯例、观念通过“法律拟制”进入法律体系的可能性。“余论”总结全文,并指出尚未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