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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伴随着司法案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由于涉及到婚姻家庭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围绕夫妻忠诚协议产生了多方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该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方面。本文围绕忠诚协议的争议展开,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界定、类型和民法调整依据。首先,由学者对“忠诚”的界定,说明本文所讨论的“忠诚”是指狭义的忠诚,即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的专一,互负守贞义务。由学者的定义引出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方便下文的研究。其次,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类型的划分。最后,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找寻忠诚协议的民法调整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范围较小,且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没有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避了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笔者认为,订立协议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条来调整更加合理。第二部分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由于夫妻忠诚协议首先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引起了争论,司法工作者和学者对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分为肯定和否定两派。支持的与反对的意见双方争持不下,两者都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解释,给争议一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草案中曾一度出现有关忠诚协议的条款,起草人先是肯定了该协议,随后却一改前态给出否定的意见,当争执双方认为问题有了定论时,起草人最终却删除了有关忠诚协议的条款选择了沉默。由于没有定论,争议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忠诚协议的出现能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漏洞,其效力值得肯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来调整,在符合一定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部分忠诚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增加配偶权制度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不仅起到法律的指引作用,防止对忠诚协议的滥用,也利于保护婚姻中忠诚方的利益。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将有关制度纳入,便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