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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租界内的会审公廨设立于1864年,于1928年被中国政府收回,存在了六十多年。在会审公廨存续的六十年的时间内,主要行使审判租界内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职能,同时它还兼理了租界内的立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本文将从会审公廨产生的前奏领事裁判权开始探索。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除了规定将中国五所城市设为开放口岸,洋人在这些口岸内可以从事经营、贸易和旅游等活动。随着领事裁判权的扩张,西方列强要求在口岸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租界。租界内设立工部局作为行使行政权的机构。工部局要求在租界内设立法庭专门审理涉洋案件。中国传统思想“非我同族,其心必异”发挥了作用,清政府也希望“夷人治夷”。于是,成立了专门管理租界内诉讼事务的机构。这种机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名称,上海公共租界内的称为会审公廨,汉口租界内的则称为洋务公所,厦门的称为会审公堂。本文将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为研究对象,如无特别说明,文中所称会审公廨均指上海公共租界内的会审公廨。文章第二部分将主要关注于会审公廨的机构设置。会审公廨设立后,为实现其司法职能,要求中方和外方分别派员。在一定程度上,其机构和人事编制直接影响会审公廨职能。中外双方设立会审公廨的目的决定了会审公廨以司法为主要职能,除此之外,它还承担了一定行政和司法职能。本文第三部分就以会审公廨的立法职能为研究对象。作为中国政府派出官员担任主审官的机构,会审公廨的立法,除了自主立法,在设立初期,也听命于清政府发布行政命令。随着外方在租界内扩张势力的要求,也开始应外方要求发布行政命令。这些行政命令在后来的审判中,都作为审判依据出现在记录中。接下来,本文将重点分析会审公廨的司法职能。会审公廨在成立初期,沿袭了中国传统衙门的特征。在行使司法权时,包揽了侦查、起诉和检察等事项。随着会审公廨章程修订,侦查职能开始专由巡捕房行使。在公堂布局和审判程序方面也有了改进。西方司法现代化进一步渗入。最后本文将在中国近代法律现代化的背景下,分析会审公廨内是如何实现法律现代化的。这个现代化的过程,既包含了实体法方面的变化,也包含了程序法方面的变化。会审公廨虽然只是在租界内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它的法律现代化却走在了全国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