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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一直坚持违约与侵权的二元救济体制,传统理论认为,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精神损害不应在合同赔偿范围之列,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权责任领域内,司法实践也一直遵循此原则。但本文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以违约责任的方式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有其理论和现实基础的,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理论界其实早有关注,近年来,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司法实践中也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出现了一些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纵观全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主要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也反映出现代民法越来越关注人的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通过比较法研究,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确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然后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两个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剖析了大量典型案例,从而肯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可行性;最后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认为我国应采一般禁止而例外允许的模式,并在构成要件、合同类型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制,以保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文章从精神损害的内涵人手,进而分析并确定了违约精神损害的概念、特征。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发展现状的分析。文章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理论研究上,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主张,而司法实践中,则有支持论、驳回论及回避论三种做法。第三部分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法分析。分别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性法律文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发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无论是以立法还是判例的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两个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的阐述,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责任竞合理论的局限以及对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观点的反思等几个方面展开。本文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既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同时也是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并且可以弥补责任竞合理论的局限,从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需要,则在于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肯定性案例,同时由于实践中无法可依,导致司法中法律适用混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等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理论正当性。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制度的构建。文章从基本原则、构成要件、合理限制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应采一般禁止而例外允许的模式;构成要件应包括违约行为、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的过错;同时应从合同类型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纯粹商业合同的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四个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中合同类型的限制包括精神利益性合同、违约导致含有重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品毁损或灭失的合同、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医疗服务合同以及其他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合同。本文主要的创新有两点,一是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在理论基础上,文章着重剖析了责任竞合理论的局限,而在实践需要上,文章引述了大量真实的案例,以真实的判决书为依托,反应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迫切性。二是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合同类型的限制,并明确了四种合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