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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作为一种古老的民法原则,现今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可以见到其存在于法律规范当中,但是在我国却还没有将之提上立法的议程,这对于解决我国复杂多变的纠纷是不利的。文章通过简要的介绍自甘冒险这一项制度的理论,对自甘冒险的总体轮廓有一个大体上的描述,使得对自甘冒险有大概的了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简析相关与自甘冒险相似的法律规则同自甘冒险的区别,用以说明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并不存在自甘冒险。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不少对于自甘冒险这一理论加以引用得出判决的案例,但是这一些案例却也凸显出来了对于司法不利的情形,一是司法的不公,二是对于现有法律体系中法官不许造法的突破;显然司法实践当中的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进一步联系到国外的实际状况,在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有自甘冒险法律规则存在的,但其存续的土壤还是坚实的,而从我国司法的实践当中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自甘冒险在我国也是有存在的土壤的。笔者认为将自甘冒险纳入保险制度当中,用以解决当遇到自甘冒险范围内的情形,而且解决迅速、合理、可行。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自甘冒险发生的领域加以分别规定,用不同的法律调整,这一种也可以解决相应的情形,但是在效率、速度、实效上来说不如将自甘冒险纳入保险制度中,虽说都可行,但是笔者偏向于将自甘冒险纳入保险制度当中。将自甘冒险法律规则融入到保险制度当中,也可以得到理论与实践的良好结合,更要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制度配合好。同时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完善,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严密、充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