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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原有的城区向郊区乃至农村地区大范围地扩张。因此土地征用就成为我国以城市化为重要内容的现代化的基本手段,为城市和国家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资金。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土地征用补偿的课题一般属于公民财产权保障和国家补偿法的研究内容。但笔者通过实地的调查和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研读,认为对此的研究不能仅限于以上的框架。鉴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都是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原则,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制度本身的考察,来论证我国土地征用补偿与公民生存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并总结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领域内,我国宪法上公民生存权保障的性质和内容。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运用了社会学的实证分析和法学传统的概念、逻辑分析的方法。前者主要运用于对论文资料的搜集和制度背景的分析,后者主要运用于对静态的制度内容和结构的分析。 1<WP=4>本文的正文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导言和结论外,各章论证的结构为:第一章首先讨论,为什么各国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私人财产权保障的范围内探讨土地征用的损失补偿,而本文却将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研究的视角放在公民生存权的保障上。第二章从实际调查的资料中,分析土地征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况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并归纳与被征地农民(征地农业人员)生存保障有关的制度。第三章试图以 Z 村为对象,分析影响该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制度形成和变迁的因素,并从制度的变迁中归纳我国土地征用中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方式的变化。第四章以 Z 村不同时期适用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宪法上生存权的性质和不同方面。通过各章的论证,本文认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以保障征地农业人员的生存权为目标和原则的。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是在农村社区和基层政权内渐渐发生的,受到农民上访、基层政权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复杂影响。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领域,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征地农业人员生存保障(安置)方式也由劳动权保障渐渐向城镇社会保障转变;但征地农业人员的生存权还处于不完全的权利状态:一方面,从理论上来说,征地农业人员对其生存权利(补偿、安置权利)的请求越发接近司法救济的途径,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征地农业人员对其权利的请求仍大量通过政治性的途径(上访等)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