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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增多,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些案件中不仅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而且受害者人数众多难确定、分布分散、涉及面广。由于我国传统诉讼中诉讼主体制度不健全、诉讼费用分担不合理等问题使得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无法诉等,导致我国司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出现一些空白。在这样的消费环境下,我国消费者呼唤新的纠纷解决途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因此,在我国建立行之有效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在构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中,我们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明确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等进行适当变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三鹿奶粉侵权事件”入手,揭示出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在解决重大消费公益案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二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入手,深入探讨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功能,深度剖析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从而表明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通过引用多个典型案例对我国目前消费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该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如原告资格受到限制、诉讼费用分担不合理、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既判力范围的限制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进行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通过对比两大法系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模式及思想,为我国构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借鉴。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对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分别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健全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设定、扩张既判力等,以期建立与我国传统诉讼模式相协调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希望能促进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而能够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