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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西方自由主义和道德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对我国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体制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针对此情况,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16号文件,2005年发出5号文件,2008年发出5号文件。这一系列的文件表明:中共中央已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到了高校整体工作的大局以及全社会的大背景下来认识、要求、部署。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尽快全方位的开发、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各种资源。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权力,历来被默认为具有必然合法的身份。事实上,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其合法性是通过法律授予和政策支持的方式获得的。所以我们尤其要重视给予其实质性保证的法律资源与政治资源的作用。本文首先从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资源与政策资源研究的背景及必要性出发,提出本文中相关的概念,并对相关概念的推进和含义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阐述;接着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资源与政策资源所依据的哲学原理进行阐述,以确保其内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最后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资源与政策资源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对应的作用的分别阐述,明确我国的相关法律资源与政策资源是如何对我国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给予支持和保证的。本文最终得出以下结论:从根本上讲,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教育的终极目标与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在教育的框架结构内,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先地位,由法律和政策予以双重确认,既源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政治特性,又是教育的内部规律所决定的。但无论是政治性任务,还是教育性任务,教育的公共产品性质均需获得国家法律授权,教育的权力是通过法律许可而获取的。政策授权是在法律授权显现为不足的情况下,加以补授和追授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将法律与政策的权力授予,视为一种可充分利用的优质资源,用足法律,用足政策,调整思想政治教育与其它诸多教育的关系,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