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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乃是规范并保障国家正确、及时行使刑罚权,并为可能受到不合理侵害的特定公民提供权力救济的司法程序。然而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建制的法院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功能定位偏离了诉讼应有的形态,法院的职权也出现了行政化倾向。因此,法院及法院制度成为了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然而学界对法院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司法领域的宏观背景下,对微观领域中的法院职权,特别是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权力较少触及。本文将法院置于刑事执行这个具体的背景中,以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的职权为入口来观察法院在刑事执行领域中的两种权力——裁判权与执行权,并对我国法院在刑事执行领域中的权力进行分析,力图通过对法院在刑事执行领域中裁判权的运行模式以及法院具体刑事执行权运作的负向效应的展开来进行制度的反思。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对法院在刑事执行程序中的职权进行重新构建,以重塑法院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者形象,并激活整个执行体制。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比较,包括执行、刑事执行的概念界定与刑事执行与刑事诉讼的执行的对比,为下文的理论研究的前提性注解。第二部分是对执行程序中法院裁判权与执行权展开具体分析,通过对其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属性的剖析,将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界定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并以此为其后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现行执行程序中裁判权的反思,通过分析其在执行程序中对犯罪和对执行变更的裁判模式,揭示了刑事裁判权在执行程序中脱离了其司法权的运行轨道而更趋向于一种行政权模式。并阐释了造成法院裁判权行政化倾向的主要原因,即源于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影响;源于现代中国中国刑事政策的需要;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下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裁判职能的混同。第四部分是对法院刑事执行权的现状分析。本章认为法院执行权产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政治工具主义价值观是法院执行权的基础,法院内部行政化体制结构是法院执行权的制度支撑。而后阐释了实践中法院刑事执行权的缺陷与负向效应,即现行法院执行机构同时拥有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使得执行权大而过于集中,缺乏清晰的职权划分和合理的责任机制,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法院拥有执行权也与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现代法院体制产生了潜在的矛盾,这使得审判权消极中立的属性与执行权积极主动的要求在实践中无法做到并行不悖,既动摇了法院中立裁判者地位,又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等诸多负向效应。第五部分是对法院执行程序中权力体系的重新构建。执行程序中法院执行权造成了对法院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损害。因此,消解法院刑事执行权成为制度重建的首要选择,在刑事执行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独立行使刑罚执行权。由于刑事执行权的重构涉及到我国刑事法律的重新调整,而且涉及到对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再次分配,难度较大。因此笔者建议应先消解法院的刑事执行权,再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推进一体化进程。在重新定位裁判权与执行权关系时,笔者提出以裁判权影响执行权的理论构想,建立“新”二元执行体制。新二元体制不同于法院为主导的执行体制,它意在一种通过裁判权与执行权的制约与平衡作用,以裁量活动为媒介影响执行权的机制。使得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灵活运用裁判权,实现刑罚间的联动,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从而激活这个行刑局面,保障行刑技术的综合运用。同时笔者还提出了使执行变更裁判权裁判权司法化归位和建立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