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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增长,加快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由于效率提高势必以优胜劣汰为条件,而且现有制度安排中带有诸多排斥公平竞争的地方,因而社会福利没有被合理的分配,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并加大了公共产品需求规模;另一方面,工业化推进所带来的城市化又极大的扩张了公用事业的需求规模,在此情况下,实施财政分权、建立地方公共财政已不容回避。 建立地方公共财政的基本条件是要有充裕的地方财源。因为公共财政具有建设性职能,要承担配置资源、发展经济的重任不是纯粹的消费性财政。为此,必须改变培植财源的思路,加强财源建设,而最终建立的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能否找到一种主要来自于本地区的可支配的收入源泉。 财产税历史悠久,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它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等方面具有其它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是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地方财政的主力财源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我国财产税地位正在崛起,有逐渐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和地方主力财源的趋势,并已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但现阶段构造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尚不成熟,财产税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规划、综合协调、重点突破、循序渐进。 本文通过财产的形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对我国财产税体系进行分析,针对我国财产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构想,希望能为财产税制的改革提供一种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