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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持有型犯罪以来,持有型犯罪就日渐成为大家注目和研究的焦点。持有型犯罪的出现,是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惩罚犯罪的需要。但是,因为持有型犯罪在行为属性和主观罪过方面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我国学者关于持有型犯罪的争议日益广泛和深入。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逻辑论证方法和理论分析方法,以持有型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争议问题为视角,主要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进讨论研究,分析了持有型犯罪未遂形态的困境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本文共计三个部分,共约35000字: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持有型犯罪的概念。通过对“持有”概念的讨论,得出刑法中“持有”的概念。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持有”是对违禁品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在此基础上,对持有型犯罪的几种主要争议观点进行分析,得出持有型犯罪的概念,认为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违禁品实施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的一类犯罪。第二部分主要对持有型犯罪的性质进行分析和厘定。本部分首先对持有的性质进行厘定,学界对持有的性质存在几种有争议的观点,主要有“行为说”、“状态说”、“状态行为说”、“可控事态说”,笔者在分析批判“状态说”、“状态行为说”、“可控事态说”的基础上,认为持有是一种行为。在持有的性质明晰之后,对持有行为的类型进行分析和界定,对目前学界存在的“作为说”、“不作为说”、和“第三行为说”、“择一说”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作为说”、“第三行为说”和“择一说”进行了批驳,认为持有行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或者第三种行为。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属于不作为犯罪。第三部分主要对持有型犯罪在司法认定方面的两大难题及其破解做了较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在持有型犯罪认定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问题上,有严格责任是否应该引入我国刑法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内涵、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法律现状,认为严格责任不应引入我国的持有型犯罪,我国的持有型犯罪应当坚持罪过原则。在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方面,认为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故意的明知内容应当包括对自己正在持有某种物品的明知、对所持有的物品属违禁品的明知、对持有违禁品社会危害性的明知。在犯罪未遂含义明晰的基础上,对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有型犯罪存在未遂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笔者在分析未遂形态存在时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认为,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