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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相关权利主体在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一直没有明确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也必将会影响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平、正义与效率。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实属必要。本文旨在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矛盾冲突的现状,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允许相关主体,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管辖权的正确与否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从根本上获得权利的保障。笔者期望能够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设计,更好的体现刑事诉讼国家、社会、个人意志相互作用的本质。本文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1、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管辖制度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进行比较,得出相关结论。2、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刑事诉讼管辖冲突之典型案件的研究,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中,笔者通过管辖权的含义界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并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比较分析这一部分,笔者对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计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现实性分析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冲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归纳,并提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程序法制原则、人权保障原则、诉讼经济效益原则和诉讼民主化等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从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入手,在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听证程序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再救济原则的指导下,设计出了符合我国法治国情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