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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家网络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当前及未来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本文主要对新时代国家网络安全观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进行研究,从国家网络安全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产生的限制进行分析,为网络空间中的公权与私益的平衡寻求解决路径。首先,从新时代国家网络安全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响入手,对新时代国家网络安全观进行全面解读,对公法与私法所保护的法律价值进行理论分析,并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角度分析国家网络安全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响。探究国家网络安全观的内在含义,准确把握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响。国家网络安全观从宏观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即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要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信息传播,司法机关要依法审判网络空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次,从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及的权益平衡进行探究。国家网络安全是公法要保护的法益,是公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私法所保护的权利,代表私人利益,在平衡中寻求私权保护的最优路径,寻求二者之间权力与权益的平衡是文章的重心所在。一是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衔接冲突性与一致性的具体表现;二是从公权与私益平衡角度进行探讨,网络空间中存在权利人滥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权利的扩张及行使不当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当公益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时,公权力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将对侵权人行政处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行政救济,但公权介入应以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不能对私权利过度干预。因此,对于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标准予以界定是防止公权过度干预的前提;三是网络安全公益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自由行使的冲突与协调。私益需要有力保护,公益更是立法之本,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是网络社会秩序所要面临的任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自由行使要以不违反网络公共安全与秩序为前提,而网络监管部门对公益的追求也是对私权行使的保障;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平衡公益与私益中的角色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合理的义务,建立更有效的控制机制,谨防出现权责失衡的情况,构建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网络空间各方利益的平衡。最后,以国家网络安全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为出发点,分析国家网络安全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限制的具体情形。公权力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限制要满足正当性,包括目的正当、法律依据正当、程序正当,防止公权力以任何不正当的目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侵害。同时,分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权力滥用等方面限制的可行性,并通过限制手段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通过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公权力侵权豁免的主体资格、目的、合理范围,谨防公权力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为进一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