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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传统的分散行政执法而言的,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该项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较好地解决了城市执法领域里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执法队伍庞大、效率低下、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等问题,也是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由于该制度在理论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制度上缺乏统一性,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尽快废除”的呼声。本文通过对我国各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全面阐述了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存在四大瑕疵,并针对实践中因城管权限边界存在瑕疵而引发的未能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与其他专业执法部门之间产新的职权交叉和执法空白等问题,提出了重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具体建议,从而对富有实践意义但理论研究不足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该项制度突破发展瓶颈期。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章。导言部分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在实践中问题的概括梳理,提出了研究的必要性,简要说明了写作的主要目的和探讨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是对本文所要探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范围进行比较分析。首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范围的现有法律依据作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然后对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图表分析,探讨了各地政府对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规定的不同认识。第二章全面阐述了目前城管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存在的瑕疵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指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存在的设定过大过泛、立法粗疏模糊、设定不够科学合理、与专业行政机关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与合作等瑕疵,是该制度在发展中屡屡受挫的重要因素。在本章中,笔者力求通过对城管综合执法权限边界存在的瑕疵仔细分析,揭示由此引发的未能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与其他专业执法部门之间产新的职权交叉和执法空白、行政执法成本高昂、无法贯彻“和谐执法”理念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目前“尽快废除城管综合执法制度”的呼声高涨。第三章是对科学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范围的途径探析。首先需要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各地方的综合执法范围。其次在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进行划分时需要满足四个标准,根据此标准来厘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界限,将会有助于解决目前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质量较低等问题。最后提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各专业执法部门开展必要的协调与合作是重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范围的有力支撑,能够切实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使该项制度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成为体现我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宏愿。结语部分对本文所阐述和分析的观点作了简要总结。指出目前城管综合执法制度在运行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科学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唯有厘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管辖权限,才能使该制度继续在预定的轨道上继续前行,不产生恶性转变。更期待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必要的总结和规范,使其进一步走向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