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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特殊法律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依据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中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凸显,涉及债权债务争议的案件剧增,给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需要寻求多元化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应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以其便捷、经济、高效的特点,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其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目标,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减少法院诉讼案件压力上效果显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是在我国经济制度改革之后逐步发展形成的,最初在《公证暂行条例》中得以确立,相对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新的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及其范围存在着较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机构和法院对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审核和执行程序上一直持有不同看法,许多学者还对执行证书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过质疑,这些问题有待立法上的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操作程序。本文将结合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现状,通过运用法理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辨析和研究。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原则上虽无既判力,但也不应认为其就具有可诉性,这里对诉权的放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适当扩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有利于促进民商事交易进行,保障交易公平安全。进一步加强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各自审查职能,充分发挥公证机构过渡性审查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率,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在执行审查程序中,还需要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尤其是保障债务人程序救济的渠道。创新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寻求多元化的化解民事纠纷渠道,充分发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既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也需要高素质的公证人员。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加强公证队伍的建设,以推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