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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是以损失填补为目的、以危险分担为手段的一种非常人性化的制度。然而,由于保险活动本身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公司常常会采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保险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久而久之,这将严重制约保险行业的发展,制约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是一项限制保险人滥用优势地位、促进缔约信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理流动的重要制度,它是我国保险法的创造性之举,其本身有着丰富的含义。但因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各地司法文件解释不一,使得各个法官判案的标准不统一,原被告双方在理解上产生重大分歧,在实务操作上引起了不少麻烦。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部分的条文又做出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更为严格了。本文选取该制度的两个方面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和方式,结合当前的司法实务和法律规定,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等等,为后文结合案例对制度进行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二章为说明义务范围之解析,这部分通过两则案例分析,对比说明了“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继而对说明范围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接着再对新《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性质与内涵进行了较为详细地研究,并指出新《保险法》在明确说明的范围方面比02年《保险法》有所扩张。随后参照对比日本保险法,指出日本保险法在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方面的优点。第三章为说明义务方式之解析,这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分析该案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产生差异的原因,指出明确说明在说明方式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即可操作性不强和保险人难以证明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最后提出笔者对于完善履行说明义务方式上的一些浅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