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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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是我国本土独创的一项程序性裁决救济制度。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之外的特定程序性裁决(如裁定、决定等)不服,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作出该程序性裁决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对于预防和矫正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程序性裁决,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却未得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应有的重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于民事诉讼复议的条款稀少,屈指可数,而且规定简单、分散、随意、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地位难以凸显;司法中有关于民事诉讼复议救济的案件数量少、覆盖面窄,救济程序混乱,当事人寻求再救济的途径不畅等,致使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实践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理论界有关于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研究还非常薄弱,有个别研究者甚至认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起源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行政救济手段,放在民事诉讼法中名不正言不顺,主张废除。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留存了近30年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到底有没有存续的价值和空间,这是笔者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笔者选择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的动因。笔者拟从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立法沿革考察、司法现状考察以及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考察来探寻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存在的价值,揭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发展趋势及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有关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路径,以期实现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实践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除去绪论,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基本范畴。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概念、缘起、类型、价值评析等,旨在对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基础理论有一个比较细致入微的分析,进而揭示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本质及内在规律。认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并不是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立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不是对我国旧法的承接与继受,同时也不是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它是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及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法院实践经验日益丰富,立法者在借鉴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的一项就民事判决之外的特定程序性裁决不服所给予的救济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标识,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进行救济分流的必然结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我国民事诉讼复议的适用对象为标准,民事诉讼复议可以划分为回避复议、保全复议、先予执行复议和罚款拘留复议等,它对于救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保障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价值。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至2019年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1833篇民事诉讼复议裁决文书为研究样本,结合笔者在湖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时所获取的信息来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全面考察,发现:(1)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复议申请数量最多,中级人民法院次之,最高人民法院最少,且全国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诉讼复议申请数量是随着年份的增长成上升趋势的。(2)在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中,复议事由主要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其他复议事由则所占比重非常小。(3)各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事项的方式不一,有的审查方式简易,由原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经过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复议裁决;有的审查方式严谨规范,在另行组成合议庭后,通过阅读书面材料,听取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后作出最后的复议裁决。(4)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复议事项的裁决结果多为驳回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的情况所占的比重小,还存在有一小部分裁决同意撤回民事诉讼复议申请的情况。另外,随着年份的增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复议申请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变更/撤销率却是随着年份的增长呈下降趋势的。(5)民事诉讼复议裁决文书的质量参差不齐,复议裁决的效力终裁不终。复议裁决书构成与民事判决书相似,但质量却大多不尽如人意,对于复议裁决依据的所作的表述比较抽象模糊,难以让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信服。另外,民事诉讼复议裁决作出后,再次申请复议的情形不少,有部分法官甚至在自己制作的复议裁决文书尾部注明,如不服本裁决还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裁决的效力终裁不终。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复议运行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并不像有的研究者所表述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相反它取得了一定的运行成效。它预防和矫正了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程序性裁决,救济了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诉讼效率,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救济的案件数量少,救济覆盖面窄,救济程序混乱,复议裁决的效力终裁不终,复议裁决文书的质量参差不齐等。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复议立法的不足。受国家本位主义立法理念与程序工具主义立法理念的影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运行程序规则缺失,与其他救济制度关系界定模糊,衔接不畅等。此外,理论界关于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探讨未能形成定论,司法实践中法官重实体、轻程序,一味追求案件的快速审结和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意识不高,怠于对民事诉讼复议申请的提起等,亦是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功能发挥受阻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为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考察。本部分主要以与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功能相同、适用对象相近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的抗告制度等为研究对象,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抗告制度的概念、适用对象以及程序规则设计等进行细致分析,比较异同,得出启示: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抗告制度虽然在适用对象范围的广度上及程序规则设计的精细度上较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完备,但也存在不足,如在抗告程序内设原裁决法院自我纠错机制的做法就既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而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虽在制度设计还存在不足,但它也有抗告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制度优势,如它程序设计简单灵活,具有救济及时、高效、成本低等特点。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抗告制度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复议制度都有值得彼此借鉴和学习的地方。第四部分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路径思考。本部分在总结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借鉴域外类似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具体探讨了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设置目的和功能定位,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异议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间的内在协调关系,以及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程序规则的具体设计等。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矫正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程序性裁决,及时救济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程序性裁决权。认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同异议、上诉、再审制度等一起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他们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行为不服进行救济分流的产物。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的非裁判性质的特定司法行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给予当事人向原裁决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的特定程序性裁决行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给予当事人向原裁决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运行过程中作出的特定程序性裁决未经过原裁决人民法院复议审查,或者经过原裁决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后有新的申请理由出现的,可以在就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中进行附带救济;对于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经过复议审查后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进行再救济;对于在二审程序中已经进行过附带救济的程序性事项原则上不能给予再审申请权进行附带救济。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复议是对于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给予的再救济,而上诉和再审则是对于复议处理结果不服给予的再救济。四者既有分工,更有合作,一起致力于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救济。最后对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设计,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对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规则进行设计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即有损害就有救济原则、比例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充分救济原则,要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程序性裁决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者重要程序权利影响的大小,来对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重新划分定,规范民事诉讼复议的运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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