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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投资工具,它的产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并且在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于投资基金有“组合投资,专家理财”的特点,因此,投资基金除了能够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提高收益外,还能够起到提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吸引外资以及稳定与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作用。因此,投资基金一经产生,就备受重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我国的金融市场引入投资基金,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代末,1989年香港新鸿基信托管理公司推出“新鸿基中华基金”,这是一支海外国家基金,随后又有上海基金等海外国家基金相继出现,这些海外国家基金极大地刺激了国内的投资基金市场,于是1991年7月,珠海设立了全国第一家国内投资基金——珠信基金,此后,国内投资基金便雨后春笋般出现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力等原因,投资基金的投机现象也日益严重。针对以上情况,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投资基金的行为,这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业步入了规范发展的历程。中国基金业习惯上把1997年以后按《新办法》设立的基金称为新基金,新基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基金设立的规范;二、基金主体的规范;三、基金投资的限制。由于《新办法》对基金的投向作了严格的规定,只允许投向股票与债券等。从此,我国的投资基金就有了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含风险及创业投资基金)的明确分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问题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随着《旺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新基金”有效地避免了“老基金”存在的问题即投资方向由有价证券和风险大,流通性差的房地产完全转向风险相对较小、流动性好的有价证券,这样,基金投资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就得到了明显的加强。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基金黑幕”、“地下基金”等,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并没有完全起到预期的作用,并且进一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表现在:第一、证券投资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第二、基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着违规的行为;第三、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严重。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股市起步晚,时间短,发育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新的《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另外监管手段与方法的落后也是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健康、快速的发展,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努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并且从规模、类型、制度方面逐步发展、完善证券投资基金,这是使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其次,一方面要加强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投资基金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构筑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方法与手段,使得一切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都必然受到应有的制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真正深入人心。 2001年12月门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了这个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因际经贸组织的一员。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既有有利的一面,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国外投资基金的进入,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吸引外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经验,为我国的投资基金将来走向世界做准备;另一方凹,囚外投资基金也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展开激烈的竞争,争夺国内的客户市场。因此,我们如何抓住市场开放带给我们的机遇,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又要保持国内基金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这些都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