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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基本原理作出阐述后,又通过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为城市人口占多数和农村人口占多数)近三年来民事执行和解案例进行分析,并分别向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当地律师和普通群众发放问卷调查表,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优缺点及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做了调查,对其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对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第一部分:导论。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方向,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论述分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基本理论、原理和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第三部分:对遂宁中院、船山区法院(城市人口占多数)、安居区法院(农村人口占多数)2007年——2009年三年以来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向上述地区的执行法官、当事人、律师及群众发放调查表,根据回收的调查表,总结执行和解发展规律性。第四部分:通过上述三个法院的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个案的分析,从法院的体制、法院的执法环境、社会的法治观念、社会道德水平、社会诚信机制、法官的执法水平、执行依据的质量、立法的缺陷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优劣。第五部分: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与域外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对比,取人之长,补已之短,并提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建议以法律明确执行和解的性质及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结论: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调查、分析、研究和探讨,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中,虽然有不尽适合我国国情之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在不久的将来,这方面的理论将进一步完善,也将逐步被立法者所接受。如应当限制执行和解的期限及次数,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协商执行和解,在此期间一般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法律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程序救济、实体救济等相应保障措施。当然,文中的建议在现阶段是有法理支撑的,只是在实践中用得较少,不被人们所熟知。如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便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