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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我国新《保险法》开始实施,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满一定时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没有如实告知、错误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抗辩。该条款有利于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而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护。这在我国保险法中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其新颖性和特殊性。由于相关理论和研究的不够深入,我国新《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不可抗辩条款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入手,对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域外的立法、适用及例外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分析,找出其在具体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希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进行了概括性说明并对其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着重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明确不可抗辩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域外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及例外。该部分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前提入手,分析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进而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同时还介绍了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目前不可抗辩条款的现状,提出不足之处,并参照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