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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同案不周判。根据这一现象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值得我们重视。同案不同判,是司法正义的表现,同时也是注重司法过程中个案正义的体现。但是,另一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让民众在感叹之余也无法接受这样不同的判决结果。回顾中国古代的司法活动中,类似的现象也有所发生,借鉴相关的解决方法,也是解决当代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
在清代,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存在,这就是“通行”。“通行”是指尚未被编入条例或则例、由各部院通令在全国范围内遵行的皇帝谕旨或议准臣工条奏的统称。而“通行”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实现同案同判,或者可以说“通行”的颁布其实是为了能够实现司法统一性。“通行”是清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与当时的其他法律形式均有所不同,律、例、说帖、通饬与“通行”都有一定的关系但又有所区别。“通行”可以将临时性的,对于当时社会比较重要的成案上升为制定法,以作为此后地方司法官司法活动和节约司法时间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通行”也是清代修律的一个重要参考来源。“通行”的出现大约是在清代乾隆皇帝在位期间,此后因为战事频频,大规模的修律无法有效的进行,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通行”出现。“通行”不但可以适应当时社会急剧的变化,同时也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所带来的问题,“通行”的产生原因就赋予了“通行”带有灵活性与多样性。
就目前而言,学术界对“通行”尚无较为系统详细的研究与著作,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通行”虽然存世数量颇多,但是却散见于各种成案集中,整理“通行”本身就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其次对于“通行”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成果,但是都不尽完美。本文将以《历代判例判牍》中所收录的刑部通行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辅以其他资料,如《大清律例》、《刑案汇览三编》等。试图对“通行”这一重要的法律形式进行解读。在解读“通行”的过程中同时也对司法统一性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进行深思。
司法统一,有利有弊。有利在于司法统一能够更加节约司法时间,同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弊在于司法统一必然会带来个案的不公正。而借鉴“通行”这样的特殊法律形式,创制出适合于当代司法活动的法律形式,这样既能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