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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土中生,土壤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资源基础,是人类创造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壤是财富之母”之说。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壤污染状况日趋严重。人类对土壤的直接活动或间接活动已然超过土壤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造成土壤生态环境的恶化。土壤污染被称为“看不见的污染”,它不像水污染、大气污染以显性存在的方式告知人类环境的污染,相反它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以至于人类一直未曾感受到土壤污染对社会发展与人类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直至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追根溯源,人类才意识到土壤已病入膏肓。我国对土壤污染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均比较滞后,致使土壤污染防治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在法律规制层面更是凸显了不足。就现有法律体系而言,水污染、大气污染均具备了专门的法律规制,唯独土壤污染游离于法律之外。当今,我国土壤污染亟需在法律层面予以专门规制。论文依托前人的相关研究,以法学、生态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等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通过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建议。论文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依据、目的和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并对国内外研究进行系统综述。其次分别从土壤污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现状、国外及我国台湾的经验借鉴进行全面盘点,以资立法借鉴。最后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即论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采取专门立法、单一立法的模式,以土壤环境风险预防、防治结合、整治为主、污染者负担为立法原则,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分层次建立预防土壤污染和整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制度,尤其注重完善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侵权救济,着重探讨将环境责任保险引入土壤污染侵权救济的路径以实现侵权的社会化救济。论文的结语展望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前景,在当前的法治大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完善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