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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漳河灌区过去一个世纪治水演变的过程和机制,二是1949年以后治水变迁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 灌区建成以前,农田灌溉主要依赖农民之间通过“合股经营”的形式修建的公共堰塘,并形成了一套由社区和国家权威双重保障的灌溉规则体系,依此建构了一种“堰塘经济”;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国家通过人民公社制度组织劳动力兴建了一套大、中、小相结合的大型公共灌溉系统,同时生产队也成了最基本的灌溉单位,大型灌区与农民之间通过生产队这一组织体系低成本的完成了交易;同时,这一时期“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水利管理体系也维持了灌区的低成本运作。农村改革以后,虽然家庭成了最基本的生产组织单位,但是生产队这一合理的灌溉单位通过“共同生产费”和“两工制度”得以维持,如此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双层经营体制”。1990年以前,农民负担相对较轻,灌区自身运作成本也相对较低,所以维持了灌区的良性运行;19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在短期内骤增,以此为主要特征的三农危机很快“吸纳”了“共同生产费”和“两工制度”,“双层经营体制”再也无法维持。与此同时,水利组织也经历了“单位化”和“企业化”的改革,但这种改革很快失败,导致水利组织人员膨胀和水费上涨,灌区运行的成本迅速提高;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灌区迅速走向瓦解,并为后续改革遗留了很大“包袱”。税费改革以来,一方面村民小组这一合理的灌溉单位的强力取消极大的增加了大型灌区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水利单位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大的影响了灌区的运行管理;结果,农民纷纷通过打井的方式进行灌溉,但是,机井灌溉的成本高、效率低、不可持续,也无法解除旱灾威胁。结果,在农村形成了大型水利系统由于无法与农民完成交易而闲置不用,农民又投入巨额资金自建一套无法抵御干旱的机井灌溉系统的恶性循环局面,从而形成了一种“制度性旱灾”。 从治水这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来看1949年以来的国家与农民关系,本文得到了与主流的“支配—反抗”模式有些差异的发现:农业集体化时期,国家之所以能够长时期的维持对农民的全能性控制和高比率的资源抽取,良好的水利灌溉条件以及相应的较为完整的乡村公共服务(虽然水平依旧很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治水运动更是国家权力深入乡村和对乡村社会保持高度动员的一个重要手段和载体。农村改革初期,国家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和集体化时期留下来的一套较好的公共灌溉系统,造就了农业的短期繁荣和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蜜月。1990年代以来,公共灌溉系统的瓦解和三农危机之间互相推动,低效的公共服务和高额的资源抽取双向夹击,使国家与农民关系短期内进入了高度紧张状态。农业税取消以后,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银行卡”将大量资金直补到农户,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二者前期的紧张关系;但是,国家对乡村的公共服务投入则通过大量项目制度进行,这些项目直接绕开了乡村基层,结果无法真正的完成与农民的对接,二者之间的“服务型”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中国乡村社会经过20世纪大革命和1990年代以来市场化的冲击,已经走向了瓦解,乡村水利的真正前途在于重建社会,但是,在一个自主性的社会形成以前,建立一个简约而高效的半正式的基层组织是一个可能的过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