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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模式,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中,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都一直存在着,且长期以来,同性恋者受到了来自社会的重重压力、歧视、甚至是迫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同性恋者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和发展,同性恋者争取自身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婚姻权利的呼声不断高涨。同性恋已不单单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且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其中不少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承认了同性婚姻制度,对同性恋者的权益予以保护。目前在中国,关于同性恋者婚姻权是否立法保护的问题,仍是一片空白。本文试图通过同性恋者的现状、社会评价、婚姻权利平等性的分析途径,达到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借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同性恋的科学认知。简单阐述同性恋的涵义及同性恋者的现状,介绍同性恋名称的由来及国内外同性恋者的状况。通过对同性恋者的客观评价概述,进一步认识同性恋自古就有,且是一种社会事实。同时,通过我国对同性恋的事实评价,让社会对同性恋者有一种正确客观的评价,使人们思索怎样对待同性恋者;思考婚姻的实质,考虑怎样在立法的领域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第二部分从婚姻的本质、目的、同性婚姻、同性恋与同性婚姻的关系等方面论述同性恋者应该享有与异性平等的婚姻权,提出同性恋者婚姻权应得到我国的立法保护的建议。第三部分提出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将国外有关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保护模式逐一提出,作为中国在同性恋者婚姻立法保护不容忽视的重要理论。同时,进行法律效力的评析,让我国在同性恋立法方面更好地把握规制的方向,探索出我国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思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结束同性恋者的非正常的生活,在中国选择什么样的规制模式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