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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深刻的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传播作品过程中享有的一项新的著作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创立,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其进行权利限制则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定许可制度为出发点,采取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外及国际立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全面阐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定许可制度的对策.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定许可的基本理论部分。首先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介绍国际条约以及国外其他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指出我国创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概念界定上、权利体系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并建议这样界定:是指权利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随后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三方面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其次分析法定许可制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益平衡原理。最后从法定许可具备的功能和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特点方面来阐述法定许可制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的可行性。第二章主要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首先,结合国外有关远程教育使用作品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涉及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其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定许可使用目的未涵盖其他公益性教育目的(如残障教育)、该法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有显狭窄、作品的范围不能涵盖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作品的多种表现形式。其次,介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扶助贫困法定许可使用的立法背景,指出其立法缺陷:限制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使用作品的规定有“内外有别”的倾向、法定许可的使用者的规定过于笼统、被使用作品范围界定不清楚。再次,对学界争议比较大的网络转载摘编是否使用法定许可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设立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是有必要和也是可行的,但需要作一些调整。最后,借鉴国外有关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使用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设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使用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从远程教育、扶助贫困、网站转载摘编、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使用的具体情形和法定许可的付酬机制两方面出发,提出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制度的对策。关于完善法定许可使用的具体情形:关于完善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一要明确界定远程教育的目的;二应增加编写网络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使用;三拓宽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之范围;四应限制远程教育之法定许可使用的数量、期限以及进一步传播;五增设举办远程教育的警示版权信息义务。关于完善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可以这样规定“为扶助贫困,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提供的,政府机构的网站可以直接通过信息网络向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法定的报酬,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关于增加关于网络转载摘编的规定的建议,一是给予著作权人一定保留权和特定网络空间的默示许可;二是网站与传统报刊之间在尊重权利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载摘编;三是在转载摘编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数量范围应作一定的限制。关于增加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可以这样规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除非著作权人声明或委托他人声明不得将其作品数字化在网络上传播外,将已发表的作品数字化,可以直接通过网站检索、浏览或可控制的下载等方式向实名注册会员传播,但必须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关于法定许可付酬机制的对策:一是针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制定一部科学的著作权付酬标准;二是加快数字技术建设步伐,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转交系统的数字化水平,完善报酬代收转机制;三是设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牵头,监督著作权报酬支付实际情况的报酬支付监督机制,明确久拖不付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报酬得以实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