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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管制在整个禁毒工作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吸毒管制经历了清政府时期的吸毒管制立法经历从刑罚威吓到强制戒除毒瘾的过程;中华民国时期立法对吸毒管制也经历由轻到重再到轻的过程,与此同时,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也经历从重到轻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吸毒管制立法以改革开放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以后至1998年,吸毒管制立法体系逐渐形成,强调持续的严打、惩罚。1999至2004年是我国禁毒政策调整时期,我国通过立法逐渐完善吸毒管制和戒毒制度。《禁毒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戒毒制度。我国吸毒管制立法基本遵循了非犯罪化原则与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基于两大原则,我国形成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五大吸毒管制制度: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新规定的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措施进行整合、改革而设立的措施。强制隔离戒毒要依赖后续的康复戒毒措施来巩固其戒毒效果;自愿戒毒既有优势也有局限;社区康复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上不同于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目前主要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通过对吸毒管制立法特别是其所构建出的戒毒制度进行反思,发现强制隔离戒毒对劳教戒毒而言是“换汤不换药”,其管理体制尚需理顺,具体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则存在财政负担、操作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自愿戒毒存在如何管理医疗单位、规范医疗行为,保障病人权利等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应该合理定位,强化其医疗性,完善强制戒毒环节;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明确其监管主体;在《禁毒法》的基础上,制定自愿戒毒的管理办法和建立社会参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保障机制;以及重视各种戒毒制度的衔接环节等对策。从而,为政府在《禁毒法》施行后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