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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指导人们行动的最高行为规范,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哈耶克对法律规则的界分开启了人们认识法律的新视角,他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实质意义的法律规则是人们行动的结果,法律规则的生成过程是一种自生自发的进程。
哈耶克把法律规则分为自由的法律和立法的法律两种类型,自由的法律来自习俗和惯例,是一种正当行为规则;立法的法律是立法者为了特定目的刻意设计的,不能适用于所有人,也无法灵活应对未知的情势。除了明文规定的法律规则外,还有一种未阐明的规则,人们无法用语言描述它,但人们却在实际行动中遵循它。尽管正当行为规则是人们文化进化的结果,但仍需要立法对之进行纠正和完善,所以,立法扩大了法治之法对权利的保护。
法律规则的变迁体现了立法的变迁,包括法律规则的时间变迁和空间变迁两个部分,前者是纵向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则从最初简单的惯例发展为现在复杂的法律系统,立法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后者是横向的变化,空间变迁最直观的改变是地域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法律规则性质的改变和其适用性的扩大,通过明确的立法,最终都指向了对人的权利保护的扩大。由此,在法律规则的变迁历程中,法律规则始终与权利保护相关联,法律规则变迁的进程亦是权利保护的发展过程。
哈耶克把法律规则分为自由的法律和立法的法律两种类型,自由的法律来自习俗和惯例,是一种正当行为规则;立法的法律是立法者为了特定目的刻意设计的,不能适用于所有人,也无法灵活应对未知的情势。除了明文规定的法律规则外,还有一种未阐明的规则,人们无法用语言描述它,但人们却在实际行动中遵循它。尽管正当行为规则是人们文化进化的结果,但仍需要立法对之进行纠正和完善,所以,立法扩大了法治之法对权利的保护。
法律规则的变迁体现了立法的变迁,包括法律规则的时间变迁和空间变迁两个部分,前者是纵向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则从最初简单的惯例发展为现在复杂的法律系统,立法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后者是横向的变化,空间变迁最直观的改变是地域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法律规则性质的改变和其适用性的扩大,通过明确的立法,最终都指向了对人的权利保护的扩大。由此,在法律规则的变迁历程中,法律规则始终与权利保护相关联,法律规则变迁的进程亦是权利保护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