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使用了“用益物权”这一法律概念,并以“用益物权”为名设立专篇规定其有关内容。目前,我国民法学者关于用益物权的含义、法律特征以及社会功用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用益物权的概念界定、具体类型、客体范围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客体范围问题上分歧较大,即用益物权的客体能否包括动产。本文以“论动产用益物权”为题,对此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动产用益物权源流的考证、对国外可资借鉴的立法例之研究以及国内民法学者之间不同观点的评介,进而对设立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最后对动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有了初步设想,以期达到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之目的。除了前言和结语之外,论文主体包括四部分。前言部分旨在揭示三个问题:第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其不能满足任何主体的所有需求,这就很自然地产生了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随着人类利用资源能力的提高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果不加以妥善地解决,必将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国内外立法例和学界理论研究综述。第三,拟解决的问题和研究方法。本文意在寻求动产用益物权的客观现实存在,论证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的现实必要性或不可替代性,从理论渊源、法律技术上解决在我国设定动产用益物权的难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需要作出深层次、体系化的展望。第一章对动产用益物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并没有将物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可是动产和不动产本身的涵义没有明确。文中通过对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相关规定的研究,分析论证了现代社会物权客体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变化趋势。在评析有体物和无体物这种物的分类方式之缺陷后,提出应当完善动产和不动产这一分类方式,从而在更准确的视角把握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动产。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作为动产用益物权客体的“物”的性质及其法律范围,才可以避免物权理论的一些缺陷及实践意义上的错误。第二章对国外动产用益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国内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争论进程作了综述。用益权是大陆法系他物权制度中的一个标志性制度,用益权和用益物权存在多种差异,但用益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甚少受到学者们的怀疑,有的国家在学理上将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足见二者联系紧密。文中从罗马法中的用益权到法国法上的用益权,再到德国法上的各种动产用益权——作了阐释,分析这些权利设置的功用及权利的行使、效力。紧接着从国内学者对动产上能否设立用益物权的探讨着手,提出本文的观点并对动产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在国内的理论实践作了研究。第三章对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传统物权理论排斥动产用益物权主要有六方面的原因:动产和不动产价值高低的区分;动产权能主体的同一性;基于动产公示问题;基于善意取得问题;认为动产租赁权足以解决实际问题;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问题。文中对这些创设动产用益物权的障碍进行了针锋相对地回应和批判,试图打破传统物权理论所带来的思维定势。最后从动产用益物权的多元化价值入手论证必要性,分析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制度价值、结构价值和理念价值。在证明了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之后,再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的客观存在及可行性。第四章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构建。即对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规则的分析,包括动产用益物权权能分析、即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以及处分权能的有限度适用;法律关系要素分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的变动分析,即权利的产生、变更及善意取得;权利的公示问题,即公示的价值何在、公示方式。不仅对基础结构进行剖析和架构,还确立了各种配套制度并加以完善,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