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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通过新闻媒介的实现方式,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各级公务人员和公众人物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舆论监督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天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政府因成为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而经常会与新闻媒体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政府以名誉权为由将媒体推上被告席。如何判定二者之间的冲突?本文通过对二者社会学意义的分析,二者力量对比的考察,以及国外对类似问题解决方案的考察,认为在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应适当向舆论监督权倾斜。同时,本文也认为,传媒与政府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二者本质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因而二者可以通过自律与对话实现双方的协调与平衡发展。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近二十年国内外对此专题的研究发现,以及论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对舆论监督和政府名誉权作出了学理上的阐释,找寻了二者的宪法依据,并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必然性。 第三部分作者以新闻自由为背景,通过分析认为,舆论监督应属于社会权利领域,这一领域是私权利与制度性权力特征的统一。 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名誉权的社会意义。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部分概括了舆论监督和政府名誉权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第六部分,作者总结了各个时期舆论监督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并考察了现阶段中国舆论监督的发展状况,认为中国政府正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调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吸取了SARS报道的教训之后,保护民众对突发性事件的知情权受到重视。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性监督”,更是扩展了舆论监督的发展空间,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作为公众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媒介舆论监督,在促进公开信息、问责政府方面,将会发挥其它载体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七部分,作者提出法律是解决舆论监督权与政府名誉权冲突的唯一尺度,并且认为法律在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应该给予政府更多的限制,保护舆论监督权。 最后一部分,作者提出传媒与政府的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都是主流政治的工具,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因而他们能够通过自律和对话实现协调发展。关键词:舆论监督政府名誉权自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