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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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显著,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推动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全面有效治理,为建立健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提供助力。但是在这个过程,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仍然是极其复杂的问题,虽然有诸多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一些组织领导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案件审判结果矛盾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组织领导者刑事责任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为了达到对组织领导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限制的目的,第一,通过一般共同犯罪理论的适用解决组织领导者与组织成员之间刑事责任认定的两种特殊情形,认为当组织领导者事前知情并且默许其成员所实施的行为时,那么组织领导者对其成员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组织领导者事前不知情且并没有默许时,只有在其成员实施的是符合组织利益或者符合组织纪律规约、组织惯例的行为的情况下,其成员的犯罪行为才需要纳入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范围。第二,通过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解决组织领导者的组织领导罪行与其他具体罪行进行评价的问题,采用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时间分不同阶段的方法分成三个时期,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嫌,但是可以通过司法实务中的操作与解释达到既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能够使该条款得到落实的目的。第三,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经由观察与研究组织领导者所承受的刑事责任程度来间接限制其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对上述组织领导者刑事责任范围的一般情形讨论完成后,针对参加者向组织领导者转化后责任界定的特殊情形进行讨论。参加者向组织领导者转化的情形存在两种,一种是先组织领导者实施特定犯罪活动过程中参加者转化为后组织领导者,一种是先组织领导者实施特定犯罪活动终了后参加者转化为后组织领导者,认为在承继共犯的情况下后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认定依照完全否定说的立场进行认定,后组织领导者只需要对其参与的和在担任组织领导者期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通过以上途径对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实现更加全面、规范的研究与探讨,从而针对不同的情形对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认定,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良性的常态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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