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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的投资与责任的矛盾,使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顺利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往往遭受大股东的压迫和剥削,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热情,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途径,一直是公司法必须考虑的问题,可以这样说近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股东为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历史。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内部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公司的民主成为资本民主的时候,小股东们的声音是那么地微不足道,而公司也变成了大股东的一言堂。因此通过公司内部规则是无法对小股东进行救济的,这就需要外部制度进行调节,这种外部制度便是股东诉讼制度。其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便是股东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股东直接诉讼即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了自己股东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因而直接诉讼对股东来说更具有诱惑力和能动性。本文将通过对域外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立法的考察与比较研究,从而探讨我国现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对我国股直接东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本文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顺序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讨论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该部分首先对股东直接诉讼进行了定义,并对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进行了比较,接着对股东直接诉讼的历史发展作了简单的介绍,然后探讨了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进行了域外法考察,在本部分主要从诉讼资格、诉因、诉讼时效等方面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从而为下部分对我国股东直接诉讼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进行了系统研究,主要包括公司决议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公司僵局之诉、股权损害赔偿之诉,从而找出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股东直接诉讼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以简练的语言再次重申了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