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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衍生交易急剧膨胀,使得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格局被打破,俨然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三分格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主要是为了满足风险管理的需求,却在激烈的投机搏杀中声名远扬,不少投机者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失败而遭受灭顶之灾。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一不利处境被金融衍生品专业性、高杠杆性和表外交易的特点放大。相比于普通消费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容易被侵犯,需要给予更多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尚未被我国现行立法体现,其应享有的权益更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充分明确。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尽管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对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的具体要求,各监管主体间未达成统一。尤其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制十分欠缺,阻碍了其权益的保护。基于此,本文从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衍生品加以阐释,探索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措施。本文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提出,通过考察当前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学说,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进行法律界定,并尝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外延。通过金融衍生品的特征、功能以及交易中的特殊风险,厘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特质。第二部分对金融消费者在衍生品交易中被保护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这一部分主要结合案例与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着重分析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被这一问题放大的消费者弱势地位。现有保护体系的不足在这一部分被提出并进行简要评述。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对国外立法例以及国际相关立法经验的剖析和借鉴,尝试构建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衍生品推介者的说明告知义务,以此实现对于消费者的全方位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