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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之信义义务方面的包括内容还有待探讨。回顾独立董事制度自始至今的运行效果,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运作角度看,各学者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效果的统计数据及其他研究均表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状况并不能达到引进的初心。我国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之初至今,有关独立董事因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信义义务遭受处罚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及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独立董事每年出勤率及会议出席率较低,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不容乐观。这些案例和数据均与独立董事履行信义义务有关。信义义务起源于英美法国家,是指以他人最大利益为目的去行事,包括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本文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应适用准代理兼准委托说,在此基础上,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所指内容可参考信托说中的信义义务相关精神及内容。本文比较独立董事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在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下的区别点。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独立董事有特别情形下的信义义务,如反收购情形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在梳理清楚信义义务概念及内容后,笔者从我国证监会近期言论推知,我国证监会认为独立董事所应尽勤勉义务与内部董事相同,但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之义务不应与董事受同等待遇。为比较二者异同,笔者对内部董事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内涵进行论述,在董事应负信义义务基础上,再对独立董事应履行之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客观方面进行梳理,比较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由于独立董事是否履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还未具体明晰,笔者阅览其他学者文章,对各观点进行归纳提炼,概括总结。忠实义务对董事提出的客观行为规则是最基本的,这样的客观行为规则也未对技能提出较高要求,凭借善良之心可以履行的义务。相较之下,独立董事的该方面义务内容或许有所出入,但衡量标准还是大体一致的。忠实义务侧重于董事的品格,即“不能做什么”,勤勉义务其更侧重于董事的能力,即“应该做什么”。对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非仅仅凭借一颗善良之心就可以做到的,需要扎实的功力等综合素质。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判断标准应按照以下程序判断:第一,考察独立性,如果不具备独立性,那么无须再对信义义务进行判断;如果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则没有存在的必要,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了信义义务也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无从谈起。故而当发现独立董事不具有独立性时,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已无必要探讨,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其行为或多或少都会有失偏颇。裁判者对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义务作出判断之前,一经发现独立董事不独立,应视为独立董事未尽到信义义务,因为独立董事所在公司对独立董事不具有独立性有高度盖然的可能知晓,且独立董事自身对与自己有关的千丝万缕的关系最为清楚。第二,如果具备独立性,那么可着手考察独立董事是否满足忠实义务客观表现方面,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客观方面,则直接认定未履行信义义务的客观条件,暂时无须再对勤勉义务进行考察;第三,考察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客观方面,其中,投票表态非常重要,代表独立董事最后之态度,是内心想法表达于外的形式,独立董事需对自己的投票行为负责;最后,再结合相关主观因素和其他判断原则综合衡量。以上考察独立董事是否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应从客观方面进行考察,包括一般情形下和特殊情形下履行信义义务的客观方面,至于对独立董事的主观方面的考察,以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引入经营判断原则等机制,则是对上述客观方面判断流程进行完毕后的修正。即先识别考察对象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客观方面,在已有识别的基础上,再凭借主观方面的特征对特定独立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予以综合判断。因主观方面较为抽象,且不同行为在不同判断者眼中,是否可以为特定独立董事履行了信义义务做修正是不同的,这需要在现实中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为促使独立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笔者另浅谈了其他的几种配套相关机制,包括建立其声誉机制和完善其薪酬机制,对其处罚限制额度,建立其补偿保护制度及其他相应措施。其中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机制是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