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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权这一基本范畴,在司法鉴定理论的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司法鉴定立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对司法鉴定权问题进行了探讨性的研究,以期能为我国司法鉴定理论地丰富尽微薄之力,并对司法鉴定的实践有所帮助。 全文由四部分组成,共约38000字。 第一部分 司法鉴定权概述 本部分在界定司法鉴定的概念后,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权概念进行了归类与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司法鉴定权的概念,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司法鉴定权具有内涵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法定性和性质的双重性等特点。该部分还论述司法鉴定权的确立依据和深入研究司法鉴定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司法鉴定启动权 本部分由四项内容组成。一是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内容,本文认为司法鉴定启动权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决定权、鉴定人的选任权与委托权四个方面。二是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在将司法鉴定启动权与司法权、侦查权进行比较分析之后,指出司法鉴定启动权在性质上具有不确定性,控辩双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属举证范畴,而法官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则应归属于法官的裁判权。三是考察了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模式,对英美模式、法德模式、意大利模式和俄罗斯模式作了介绍,并对其进行了评价。四是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完善,在对我国现行三大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现状作了介绍和评价之后,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主张在法院拥有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同时,赋予诉讼双方以平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第三部分 司法鉴定实施权 本部分有四大内容。第一,在明确了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概念之后,分析了司法鉴定实施权的特点,指出司法鉴定实施权是一种派生权利,是鉴定人个人叔利与鉴定机构的集体权利的统一。第二,在司法鉴定实施权的主体方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的受理主体,鉴定人则是司法鉴定实施的具体执行者。并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实施权的主体制度的完善作了研究。主张应撤销公、检、法内部自设的鉴定机构,考虑到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应在侦查机关内设立不同与鉴定机构的侦查技术部门为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鉴定人制度方面主张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只有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与执业资格的人方能开展鉴定。第三,列举了司法鉴定实施权的具体内容。最后,在司法鉴定实施权的规制上,主张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工作,严格司法鉴定的准入制度,并通过立法明确鉴定人的义务,建立司法鉴定的责任制度来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活动。 第四部分鉴定结论的质证权与认证权 首先,在鉴定结论的质证权方面,论述了质证的含义及意义,分析了我国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现状,认为我国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形式化的,非正当程序要求的质证。并指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由鉴定结论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决定的,同时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认为鉴定结论的质证权的享有主体是控辩双方,法院不是质证权的主依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围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合法性、科学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这四个方.面展开。为保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质证权的有效行使,应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并赋予质证主体对鉴定人的当然的询问权。 第二,在鉴定结论的认证权方.面,分析了鉴定结论认证的理论基础,认为鉴定结论对法官只有有限的拘束力。法官是鉴定结论认证权的唯一主体。对鉴定结论的认证,主要解决的是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和证明力问题。最后指出由于法官在专门知识方面的缺乏,防止法官滥用其鉴定结论的认证权,应对法官的鉴定结论的认证权作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