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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经济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它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中国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形成了一个极大的冲击。特别是近年来在网络经济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纠纷不断发生,很多互联网企业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网络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传统的反垄断规则不能有效地规制网络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例如由于网络经济的外部性等特征的存在,使得网络经济中的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会出现模糊性的现象、网络经济的经营者在其市场集中度的形成方式上发生重要改变、网络经济中对竞争的保护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客观上会出现冲突等方面的问题,使我国对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就无法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目前,网络经济逐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现行的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极大的补充。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是我国在反垄断法建设上才刚刚起步,远不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经济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做好充足的立法准备,而现行的法律规定又不够明确,责任制度乘法力度小。因此,在对网络经济中出现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应首先要准确的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要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为;最后要从法律制度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要在责任体系、惩罚的力度上予以规制,更重要的是要把刑事责任引入其中,强调保护创新和消费者利益,并重视对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