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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财富迅速积聚,同时亦出现了贫富分化加快的趋势。因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日益高涨。虽然最终因征税条件未成熟而没有开征,但毕竟是对财产所有者,特别是巨额财产的持有者发出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关乎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能合理避税、更好发挥财产传承作用的遗嘱信托制度进入人们的考虑范围。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完善,迫切需要加以完善以规范遗嘱信托行为,以达到既发挥其有利作用而又最大限度的减少其负面影响的效果。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从遗嘱信托的概念、历史渊源及功能入手,从总体上介绍了遗嘱信托的情况。遗嘱信托是遗嘱与信托制度结合的产物。通说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作为信托的一种,遗嘱信托从一开始就展现了其可规避法律对利益施加不利影响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遗嘱信托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在更大的领域发挥功用。如摆脱因家产继承人品行或管理能力欠缺导致的家族败落,维持家产,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等功能。而目前为止,在笔者所查阅的范围内,我国内地尚未见有对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全面、系统介绍的文章,实务中亦缺乏明确的法条依据,仍处于探索行进阶段。因此对遗嘱信托制度加以整理和研究是符合理论及现实需要的。第二章对遗嘱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人以及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应评析。其中主要涉及遗嘱订立人资格、信托财产的范围及公示、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遗嘱信托的变更、终止条件等问题。第三章首先对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进行了整体评析,在肯定设立遗嘱信托制度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包括:遗嘱信托的设立形式过于单一,以受托人承诺为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欠妥,对遗嘱信托的存续时间以及信托财产累积时间没有作出应有的限定以及欠缺对信托条款在违反特留分制度时的规定。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