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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权力与严重责任脱节的行政违法状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法治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本文以法治行政为理论基础,通过对行政不做为理论的阐述,结合水行政不作为的现实表现及其成因分析,从行政法的视角,提出了革除水行政不作为的弊端的初步思路。论文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相关理论问题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的可能性,而在程度上逾期不履行的行政违法状态。将行政不作为置于法治行政的视野中,分别从职权法定、程序行政、责任行政、积极行政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分析,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职权非法定化、法律设定的职权不明确,行政主体对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消极放弃的结果;是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低下,缺乏必要的行政公开、行政时效控制的结果;是权力与责任脱节、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产物;是政府角色错位,服务意识薄弱的产物。因而,要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行政不作为的产生。论文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在水行政管理中的表现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在水行政立法领域、水行政执法领域和水工程管理领域。行政立法领域的行政不作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不依法行使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职权的表现。水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水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不作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的不作为、水行政许可审批中的不作为、水利规费征收中的不作为和水行政强制中的不作为。水工程管理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工程缺陷性的不作为、工程管理性的行政不作为等内容。论文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在水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原因对于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从主观上说,主要行政法律意识、执法人员个人素质、人情网和关系网及“长官意志”的干扰等方面。客观上包括立法原因、行政习性和执法体系等方面。论文第四部分水行政不作为的对策分析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针对行政不作为的最为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通过行政法可以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全面的控制。主要包括加强思想教育、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依法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各项执法责任制度、建立行政主体行政作为的激励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