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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行后,PPP项目数量突增,进入迅速发展阶段,2015年也被称之为我国PPP项目发展元年。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增大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活力迸发的三重背景之下,PPP模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而言:在市场层面,有助于激发民营资本活力,建立良好营商环境;在政府层面,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层面,有助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随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颁布,PPP项目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规范和引导PPP项目便成为当前PPP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税收优惠对经济的调节、引导功能,往往被视为推动PPP项目发展的重要财政工具,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税收优惠存在扭曲市场的潜在风险。财政部曾发布《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正式颁布实施。
以税收优惠制度支持PPP项目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首先,通过税收优惠制度适当降低 PPP 项目税负,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其次,PPP 项目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以税收优惠支持公共利益具有合法性。最后,在PPP项目中不可忽视社会资本利益,以税收优惠弥补其投资回报可调动其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但也应当注意扶持限度。其一,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实质上均以财政资金为PPP项目提供支持,应谨慎并用,应优先适用具有法定性的税收优惠制度。其二,在给予PPP项目税收扶持的同时,不可忽略国家税收利益,二者应当予以平衡。以税收优惠扶持PPP项目发展,一方面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保障PPP项目的持续经营;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财税行为。
通过对PPP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重要税收优惠制度梳理分析可知,PPP项目所适用的税收优惠均沿用以往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制度,难以适应 PPP 项目投资数额大、投资时间长的现实需求。现有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地方税收优惠形式隐蔽化等规范性不足问题;也存在税收优惠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方式单一、缺乏PPP项目专门税收优惠制度以致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为切实发挥税收优惠于PPP项目的积极作用,应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PPP项目的商业特征,针对以上问题,适度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同时,建立PPP项目税收优惠动态调节机制,健全税收优惠监督和救济途径,平衡PPP项目与国家财政等多方利益,以契合既要减轻PPP项目税负,又不至于社会资本从中获得暴利的多元目标。
随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颁布,PPP项目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规范和引导PPP项目便成为当前PPP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税收优惠对经济的调节、引导功能,往往被视为推动PPP项目发展的重要财政工具,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税收优惠存在扭曲市场的潜在风险。财政部曾发布《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正式颁布实施。
以税收优惠制度支持PPP项目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首先,通过税收优惠制度适当降低 PPP 项目税负,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其次,PPP 项目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以税收优惠支持公共利益具有合法性。最后,在PPP项目中不可忽视社会资本利益,以税收优惠弥补其投资回报可调动其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但也应当注意扶持限度。其一,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实质上均以财政资金为PPP项目提供支持,应谨慎并用,应优先适用具有法定性的税收优惠制度。其二,在给予PPP项目税收扶持的同时,不可忽略国家税收利益,二者应当予以平衡。以税收优惠扶持PPP项目发展,一方面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保障PPP项目的持续经营;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财税行为。
通过对PPP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重要税收优惠制度梳理分析可知,PPP项目所适用的税收优惠均沿用以往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制度,难以适应 PPP 项目投资数额大、投资时间长的现实需求。现有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地方税收优惠形式隐蔽化等规范性不足问题;也存在税收优惠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方式单一、缺乏PPP项目专门税收优惠制度以致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为切实发挥税收优惠于PPP项目的积极作用,应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PPP项目的商业特征,针对以上问题,适度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同时,建立PPP项目税收优惠动态调节机制,健全税收优惠监督和救济途径,平衡PPP项目与国家财政等多方利益,以契合既要减轻PPP项目税负,又不至于社会资本从中获得暴利的多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