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速度显著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成为合法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伴随着经济同步前进的,也包括人们的维权意识以及对法律信仰的渐进式上升。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对我国而言比较新型的用工形式,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正式设置专章确立予以规范。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维护,尤其是当出现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人身侵权并造成伤亡事故之后,应当如何及时高效的完善救济手段,是需要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即便起步较晚的劳务派遣已经快速膨胀并且趋向于主流化,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新型的维权问题。通常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受害人本人及其家属会选择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和工伤保险赔偿之诉,来弥补受害方遭受的损害。而当涉及到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雇主由两方主体转换成为三方主体,权利救济较之典型的法律关系则更为麻烦。现行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在实质上给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逃避责任的契机,在出现侵权责任事故之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不仅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更不利于整个就业环境的发展。尤其是在实际情况中,诸多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的提供社会保险费用,反而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用工单位出具此款项。一旦职工于工作中遭遇人身侵权损害,往往用工单位要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往往会造成,受害职工有权利获得双重赔偿,而双重赔偿的款项却都由用工单位一方出具。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本论文的研究内容是建立在我国的有关劳务派遣的现有法律法规之上,即为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双重赔偿。通过对双重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界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与比对,来研究与探讨司法实务中双重赔偿问题相关的不合理处。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重赔偿案件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裁定,来探讨劳务派遣情况下双重赔偿的合理性、责任形式以及最高赔偿责任,以期完善双重赔偿的立法欠缺,保护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