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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制度在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是这些国家、地区在民事诉讼领域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禁诉令发端于早期的英格兰,最初是作为解决英国国内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手段而产生的,但时至今日禁诉令已演变为普通法系国家应对国际平行诉讼和挑选法院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文以英国法下的禁诉令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的概念、禁诉令的历史起源与发展趋势、以及英国法下禁诉令的具体制度进行剖析,并结合中国和欧盟、德国等应对禁诉令的相关案例实践,分析我国应对禁诉令应采取的立场并探讨我国禁诉令制度的设计与构建,从理论和实证角度探寻中国应对禁诉令的合理方式。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在禁诉令领域的研究空白,为进行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个人或发生经济组织在面临外国法院的签发的禁诉令时提供有益的指导,为我国借鉴外国立法中的先进制度完善本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适当的参考。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引言中指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禁诉令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已经发生了多起我国法院和当事人遭受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的具体实践。2004年美景伊恩伊公司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单纠纷案拉开了禁诉令与中方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序幕。此后在国内还不断涌现了如Starlight船舶公司诉太平保险公司案、Essar航运公司诉中国银行案等多起颇具影响力的禁诉令相关案件。但在众多的遭受禁诉令的案件中,我国法院以及当事人普遍采取的被动防守型的应对措施并不能全方位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于是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便成为了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论题。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对禁诉令制度的详细介绍。第一章主要就禁诉令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本章首先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禁诉令”一词的内涵,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禁诉令”这一概念的对比分析,探讨对“禁诉令”最为合理全面的概念。其次,对禁诉令制度的历史起源以及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发展应用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以禁诉令在欧盟范围内的签发为出发点,分析禁诉令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二章是对英国禁诉令制度的具体介绍。本章首先明确了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两个主要成文法依据,其后介绍了在英国法下法院签发禁诉令应遵循的几个主要原则:签发禁诉令的法院要对被申请人拥有属人管辖权;禁诉令的签发要是为了“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最后,由于禁诉令具有一定的冒犯性,因此禁诉令的签发应始终遵循保守谨慎的原则。之后在本章的第三节中论述了违背禁诉令的具体后果,并基于此对禁诉令在英国国内的域内效力以及在英国国外的域外效力进行了分析。在章节的最后对于禁诉令在国际诉讼应用中遭遇的最大问题——禁诉令是否违背了国际礼让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则是禁诉令与中国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在第三章中,本文选取了美景伊恩伊公司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单运输货物损害纠纷案、Essar航运公司诉中国银行案以及华泰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与伯克利租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三个中国当事人遭受外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典型案例。在对这些案例中中国当事人以及中国法院应对禁诉令的具体措施的优势与弊端进行分析与探讨的基础之上,为未来中国还应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的禁诉令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第四章则主要就目前中国学界对于是否应在中国构建禁诉令制度的态度进行了评析。赞同在中国构建禁诉令的意见认为:中国现行的立法在中方当事人遭遇禁诉令时无法为其提供充分必要的救济,因此有必要引入禁诉令以弥补这一缺陷;引入禁诉令制度能够满足我国法院在案件管辖权争夺中的需要;而反对引入禁诉令制度的学者则认为禁诉令的实际效果难以保证且在国际社会颇具争议,引入禁诉令制度弊大于利。在对国内赞同建立禁诉令制度和反对建立禁诉令制度的众多理论思考进行了分类和总结后,结合以德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在应对禁诉令上的启示与经验,在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实际后,对于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以及在未来中国应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的禁诉令提出自身的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