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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新的社会危险性的发生而特设的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事诉讼立法中一直居于突出地位。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便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追究和惩罚犯罪,但是,如果运用得不适当,便会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侵犯,损害法律尊严。因此,在利用刑事强制措施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必须规定适当的调节性机制,也就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解除制度。其中,捕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是有着重要地位,但却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如果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捕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将会使我国的未决羁押问题更加严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基于案件进展的需要、外界条件变化、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的变化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因,捕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价值基础,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遵循法定原则、有利侦查原则、相应性原则、从轻兼从松原则以及人道主义原则,以保证国家权力在诉讼过程中的正确行使、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适当的修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一定的问题,比如检察机关对逮捕权的普遍适用,给变更提供了机会;羁押依附于羁押型强制措施,丧失自身独立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变更行为的监督不完善、监督效果不理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但是,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应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确立未决羁押的独立性,赋予检察机关逮捕变更的决定权,细化逮捕变更的实施条件,转变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甚至可以将部分案件的逮捕变更权上提一级,以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责,同时充分发挥羁押替代措施作用,对逮捕变更的效用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探讨,能有助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