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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所要讨论的“法人”不局限于现代社会中的法人团体,而是采取更广泛的含义,指由一定数量自然人所组成的,拥有独立人格与意志的集合体。本文拟先从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的变迁出发,考察其发展脉络,再梳理其历史与现状,预测其未来发展方向,并最终落脚到我国单位犯罪面临的问题上,尝试提出解决我国问题的思路。首先,文章将追溯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历史,梳理其发展脉络与规律。本文认为,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发展呈现范围逐渐扩大、归责原理不断变迁的态势。此发展历程表明,英美法系虽然率先承认法人刑事责任,但其却采用迂回路径,即以法人成员为中介追究法人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式的确为追究法人刑事责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社会发展,此种归责原理无法应对某些法人犯罪问题。因此,近年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相继转移注意力,进而出现了倡导关注法人自身特征与独立人格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潮流。随后,文章将介绍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现行归责原理,然后探讨现行原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突破或松动,并试图从法人本质角度说明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正经历从替代责任归责原理向法人本体责任原理的转变。传统法人刑事责任理论从拟制说与实在说两种角度阐明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但细察之,两者都具有借助法人成员确认法人刑事责任的特征。替代责任原理的特性表明,在无法确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法人成员时,法人可能逃脱刑法制裁,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替代责任原理的此种缺陷,关注法人本体责任的理论相继出现,法人刑事责任关注焦点向法人本体特征移动,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与立法中都出现了脱离替代责任并代之以法人本体责任的倾向。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虽然从替代责任到法人本体责任的转变尚未完全完成,但承认法人独立人格,以法人本体特征为中心的法人本体责任原理才是解决法人犯罪新问题的最佳选择。最后,文章将目光聚焦在我国,分析我国单位犯罪面临的困境,并试图在考察英美法系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寻找解决我国单位犯罪困境的思路。在笔者看来,我国虽承认单位犯罪,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上,单位犯罪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正经历跟英美法系相似的转变道路,故而关注英美法系,观察其法人刑事责任的走向对于我国单位犯罪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希望能从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理论探索出我国单位犯罪困境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