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债融合型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eabo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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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启动了中国公司类别股的试点,2019年科创板正式推出。优先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权利义务上出现了不同于传统股权的特征,此外,在结构化资管计划、分级基金、资产收益权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券等其他多种投融资工具上更是体现了兼具股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特征。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这样的股债融合现象不断增加,其类型不断丰富,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在多数股债融合型投融资交易中,往往采取契约的方式以满足投融资各方的差异化需求。但是,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却显现出一些契约所不能解决的困境,需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解决。实际上,无论是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还是资本权论的解释,都有支持股债融合型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股债融合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资本投入的主体之一,当然的享有参与公司经济性利益与管理性利益分配的资格。同时,也必须明确的是,各个类型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一致,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限大小也是不同的,股债融合型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通常小于股东、大于债权人。因此,股债融合型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时,需要注意适度性原则、相机治理原则以及契约法与组织法相结合原则等基本原则的适用。由于股债融合现象导致传统股权与债权区分标准难以适用,股债融合型投资者身份认定困难。而现行法下参与公司治理需要对参与者身份进行界定,进而决定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方式。因此,需要以新的权利标准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对股债融合型投资者的身份进行界定,再进行差异化的参与路径设计。对于具有股东身份的股债融合型投资者,从直接的表决权制度和间接的管理层信义义务两个方面,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在表决权制度中区分普通股东和股债融合型投资者,根据其具体权益的差异分配不同的权益;在管理层信义义务上,将股债融合型投资者纳入受信人范围。对于非股东身份的股债融合型投资者,从专门的会议制度、知情权保障、特别监事制度几个路径展开。保障涉及股债融合型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知情权;选任特别监事代表其权益,以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公司治理。可以说,当公司法遭遇股债融合时,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股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公司资本结构问题,以及投资者之间权益冲突问题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仅仅依靠事前契约的方式对各方权益进行分配,并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以制度保障股债融合型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同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投资者的差异化风险偏好,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各方权益,促进公司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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