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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当初的立法喧嚣已远去,登记制度与登记机构虽有进步,但仍然不能适应大量不动产交易的现实,表现出行政登记与物权登记不分、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模式含混、众多文件规范让当事人无所适从等问题。而相关政府机构登记权的正确实施又是确保产权清晰、流转顺畅的关键一步,登记机关职能不明确,极易导致公权力向私权的任意逃遁。那么,在“物权登记”的语境下,如何审视统一登记之基础理论?如何看待他国登记机关实践为我国的借鉴作用?又如何改进我国登记机关之现状?文章前言和引论部分梳理了我国当前登记制度实行情况,包括各种散乱的规范文件、在实施中制度逾界产生的各种问题。相较于以往的研究方法,本文拟从物权体系化的视角,即逻辑体系和价值体系两方面入手,从理论和实证上对登记机关设置藩篱,达到统一登记机关从而使其正当行使权力,真正发挥登记制度作用的目的。第二章即是从逻辑体系的角度进行论述。首先对不动产的界定做一个剖析,明晰应当纳入登记的财产种类,这对统一登记机关有实质意义。其次,以我国公示制度应否赋予公信力为逻辑起点,从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的实行入手,阐明在没有物权无因性理论的情况下,保证交易安全的重任委于公信力,因此,统一登记机关以建构足以产生威慑力的公信力至关重要。其次,公信力的逻辑推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运用。而对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也全赖于缜密审慎的公示,即要用统一的登记机关和规范的登记来保证。再次,在三种登记模式的运行上,因制度保障者不同,对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要求亦不同,以我国的选择观之,更须明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力界限以防对交易自由的侵扰。最后,从物权变动的角度,阐明统一的登记机关对第三人权利保护及交易秩序保护的意义。第三章是从价值体系的角度,首先定位登记制度的性质,说明在我国实践情况下,“兼有说”是设置统一机关的理论前提。其次,登记本身承担的价值功能,包括安全价值、效率价值以及产权保护价值均要求统一的登记机关,以保证这些价值的实现。最后,以我国观之,当前实现登记意义的重点是对统一的登记机关设置权力的分流器,分别从登记能力、登记审查限度、以及法律内外进行规制,为统一的登记权之实施设置框架。第四章就我国登记制度应统一的关系和可行的机构设置提建议。最后,在前四章的基础上,审视我国登记机关散乱所引发的种种问题的现实,强调统一的登记机关对逻辑体系和价值体系顺畅的保证,再一次呼吁强调统一登记机关的迫切性和可行性。